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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激励各地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与

        保护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7年11月23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以下简称“补助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用于补助最严格水资源制度考核成绩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水资源节约保护补助项目。补助项目的安排、实施、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补助项目的安排、实施、管理和监督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

  水利部负责研究提出项目指导性意见,指导地方做好补助项目的安排、实施、缋效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补助项目安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支持内容)补助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一)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向。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包括保护区隔离防护及警示标志设立,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水源地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等。

  (二)  水资源管理创新措施方向。主要用于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权等创新措施的完善推广。

  (三)  节水方向。主要用于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节水载体建设、节水达标及创新试点等工作。

  补助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五条(安排建议)水利部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和绩效等情况,提出分省安排建议。

  第六条(项目安排)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按照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从支持内容中选取一项或两项确定本省年度支持重点,研究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确定。

  第七条(方案编制)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组织指导市县水利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汇总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

  年度实施方案应结合工作实际和支持内容,明确项目范围、具体内容、实施阶段和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方案核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在中央财政预算下达60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核备。

  第九条(实施依据)经核备的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验收、缋效评价的依据。须严格按照核备后的年度实施方案安排项目,未经同意,严禁擅自变更年度任务、实施内容等。

  第十条(监督指导)水利部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査。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査,组织市县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

  第十一条(总结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县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总结报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报告制度,及时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每年9月20日前,向部报送1—9月进展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补助项目绩效纳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缋效评价范围,与年度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审计监督)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抄送水利部。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责编: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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