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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流域/省级项目整体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2019-04-25 

水资源办〔2019〕1号

各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

  按照《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办财务〔2014〕73号)要求,为推进流域项目初验与省级项目技术评估,确定流域项目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省级项目在3月至8月期间,由流域 /省级项目办择机组织开展本级项目为期不少于两个月的整体试运行工作。试运行工作结束后,流域项目办应向流域机构申请开展本级项目初验,流域机构应在7月底前完成项目初验;省级项目办应在9月底前完成向水利部申请开展本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流域/省级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开展整体试运行工作:

  1、已完成随财政部历年资金预算下达的工作清单任务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流域/省技术方案(2016-2018年)》(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任务,且监测站运行工况正常,信息平台、业务系统完成部署和性能、功能测试,具备业务使用条件。

  2、完成项目基础、监测、业务、空间和多媒体数据库建设,数据匹配关系正确,监测站点的基础数据、空间数据已全部完整录入本级平台并上传至中央平台。监测站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档案齐备,对监测数据完成了水量转化,并采取了必要的质量检查处理措施,实现了上述数据与水利部平台的同步。已完成国控取用水户、监测点与取水许可台帐的核对匹配。

  3、对于省级项目,地市/县级水资源管理单位已通过不同方式完成了与省级平台的接入,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能够正常登录使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对于流域项目,完成 2012-2018年已安排全部新建省界水资源监测站监测数据的接入,长委、淮委、海委、黄委分别完成与二级流域系统的集成。

  4、取用水在线监测、水功能区水质巡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信息平台等已落实运行维护单位,具有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并已完成技术培训工作。

  二、试运行组织与分工

  流域/省级项目试运行工作由本级项目办牵头,组织各预算、承建、集成、监理、运维等单位及系统各级用户共同开展。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是:

  1、项目办对本级项目试运行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流域/省级项目试运行工作方案,报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备案,并据此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开展试运行工作。

  2、各预算单位对各自承担项目的试运行工作负责,承建单位、集成单位、监理单位、运维单位、系统用户配合开展整体项目试运行工作,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试运行工作记录。

  各参与单位的职责与分工详见《流域 /省级项目整体试运行工作职责与分工表》(见附件1)

  三、试运行工作要求

  1、试运行期间,承建单位应针对各自系统运行情况完成功能和性能调优工作,使系统适应业务应用的要求。

  2、试运行期间,水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系统用户对业务系统各项功能进行全面、系统地操作和应用验证,承建单位对系统用户提出的功能性、易用性等方面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应及时予以整改和优化。

  3、试运行期间,运行维护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试运行工作记录,包括每日生成一份日常操作记录、每周生成周问题汇总(含处理意见及处置结果)、出现重大问题(如系统瘫痪)时生成重大问题记录(含处理意见及处置结果)等。

  4、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等级划分,重大及影响使用的严重问题必须在试运行期间予以解决并完成回归测试。

  5、通过试运行,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对既有运行维护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包括日常运行工作制度,日常操作、故障处理、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日常巡检制度等。

  四、试运行结束的条件

  流域/省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于 2个月,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后,试运行即可结束:

  1、非农取用水站点全部投入试运行,且持续 30天正常运行率达95%以上,数据上报率达到95%、完整率达到90%,及时率达到80%。

  注: A1、非农取用水监测点站群正常运行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 Min((每天正常运行监测点数量/参与试运行全部监测点数量)*100%);

  A2、非农业取用水监测数据上报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上报监测点合计数)/(应上报监测点数*30))*100%;

  A3、非农业取用水监测数据完整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小时水量到报记录数+日水量到报记录数*24)/(应报取用水监测点个数*48*30))*100%;

  A4、非农业取用水监测数据及时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小时水量及时到报记录数+日水量及时到报记录数*24))/(应报取用水监测点个数*48*30))*100%。

  非农业取用水及时到报,指当天采集的取用水监测数据在次日 10点前写入至本节点交换库。

  2、农业取用水监测信息在灌溉引水期内至少有连续日取水量数据上报,且及时接入本级平台交换库。

  3、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全部投入试运行,且连续30天正常按6次/日间隔监测运行率达95%以上、监测参数齐全,数据上报率达到95%,完整率达到90%,及时率达到80%。

  注: B1、水质在线监测站正常运行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Min((每天正常运行测站数量/参与试运行全部测站数量)*100%);

  B2、水质在线监测站监测数据上报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上报水质自动站合计数)/(应报水质自动站数*30))*100%;

  B3、水质在线监测站监测数据完整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水质自动站上报监测数据记录条数)/(应报水质自动站数*6*30))*100%;

  B4、水质在线监测站监测数据及时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及时到报水质自动站记录条数)/(应报水质自动站数*6*30))*100%。

  及时到报,指非应急状态下当天采集的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在次日 10点前写入至本节点交换库。

  4、水功能区站点全部投入试运行,且持续 30天正常运行率达 95%以上,数据上报率达到 95%、完整率达到 90%。

  注: C1、水功能区监测站正常运行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 Min((每天正常运行测站数量/参与试运行全部测站数量)*100%)

  C2、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数据上报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上报水功能区合计)/应报水功能区目标量)*100%;

  C3、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数据完整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同时上报监测数据和评价数据水功能区数)/(上报水功能区数据合计水功能区数))*100%。

  5、省界断面站点全部投入试运行,且持续 30天正常运行率达 95%以上,数据上报率达到 95%、完整率达到 90%,及时率达到 80%。

  注:D1、省界断面水量数据上报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省界断面水量断面到报数)/(应报水量断面数))*100%;

  D2、省界断面水量数据完整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省界断面水量断面到报记录数)/(应报水量断面数*30))*100%;

  D3、省界断面水量数据及时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省界断面水量数据及时到报记录条数)/(应报水量断面数*30))*100%;

  D4、省界断面水质数据上报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上报省界断面水质数据的合计数)/应报省界断面水质断面数)*100%;

  D5、省界断面水质数据完整率计算公式为:((∑30天内同时上报水质监测数据和评价数据的省界断面数)/(上报的省界水质断面合计数))*100%。

  6、完成全部软硬件的集成联调,基础运行环境投入试运行,支撑应用系统运行连续 30天无故障。

  7、完成水资源信息服务、业务管理、应急管理、调度配置等软件功能开发,在省级平台门户统一集成并上线运行,90%以上市/县水资源管理单位可直接访问省级平台,通过系统在线登记或办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资源税(费)征管等日常业务。

  8、对于省节点,已实现与相关流域的业务贯通测试、获得对方认可;对于流域节点,已实现与相关省节点的业务贯通测试、获得对方认可。上述贯通已连续运行 30天无错误。

  五、其他

  1、试运行结束后,由流域/省项目办负责出具流域/省项目试运行工作报告(提纲参见附件2)。

  2、省项目试运行结束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水利部申请进行技术评估;流域项目试运行结束且各单位项目完成自验后,由流域项目办及时向流域管理机构申请进行流域项目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在向水利部申请进行终验前,部署在水利政务内网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还应完成分级保护增量测评,部署在水利政务外网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还应完成等级保护测评。

  六、联系方式

  在开展试运行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部项目办确定的流域/省项目对口联系人或水资源监控管理三级信息平台总集成单位联系。

  部项目办联系人:华东

  电话:010-63202412/15001296537

  总集成单位联系人:韩大霖

  电话:010-63207175/18742427125

  邮箱:handalin@dhcc.com.cn

附件1:流域 省项目整体试运行工作职责与分工表
附件2:XX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试运行工作报告 (参考提纲)


责编: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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