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水资源保护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

2016-09-29 

  水资源函〔2016〕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流域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此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我部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陆续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了供水人口在50万以上或向省会城市供水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重点从水源工程、供水水质水量、日常管理等方面推动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名录》内的部分水源地有调整,并且中等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亟待加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我部组织对全国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核准(复核),经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共将全国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名录》管理。

  现将复核和修订后的《名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采取水资源调度、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要求。我部将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要求,组织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年度评估工作。

  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对列入《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督检查。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列入《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情况,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查报告的专题内容一并报送。

  列入《名录》的水源地如有功能调整等重大变动的,请及时报我部备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水资源函[2011]109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16年9月29日


责编:杨柳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传真:010-63204467
本网站维护: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综合与信息处
邮箱:szyglzx@mwr.gov.cn
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维护:
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络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