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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税试点实施情况

2019-05-27 

山西省作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之一,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多措并举,从以下方面提前开展了各项工作。

一是提前研究,摸清水资源费整体情况。密切关注河北省试点情况,学习试点经验,理清水资源费政策和执行的整体情况,对山西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进行总体研究。

二是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水资源税改革各类型企业特点。为做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政策方案设计,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先后赴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阳泉自来水公司、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固庄煤矿、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太原二电厂、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典型调研,了解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采矿排水企业及其他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执行情况。

三是对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2017年7月12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历时一个月的摸底调研,掌握了近三年山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为下一步政策设计打好基础。

四是积极与国家对接,了解全国水资源税改革进展情况。山西省加强与相关部委对接,就改革中出现的难点和山西省诉求及时与相关部委交换意见,数次赴京参加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组织的动员会、工作部署会和研讨会,领会改革精神,了解全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推进情况,汇报山西省进展情况,针对山西省特殊情况提出政策诉求。

五是联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改革思路,省财政厅牵头召集税务、水利、发改、住建等部门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分解任务,密切沟通,形成合力,拟定山西省试点实施办法,共同推动改革进程。

2017年12月29日,在调查研究、测算分析、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授权,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期施行。为统筹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保障水资源费税制度顺利衔接,山西省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配套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开征水资源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18〕1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发〔2017〕166号)。

水资源税改革成效包括:1.取用水量减少,节水效应明显。水资源税开征以来,纳税人节水意识明显增强,企业纷纷转变粗放的用水方式,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用水成本管理,加快技术革新年口产业转型升级,降低取用水资源的数量,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如太原市全市取用水量呈逐月下降趋势,月均地表水取用量环比减少15.81%;运城市炼铁行业坚持节约优先,大力减少水资源浪费现象,2018年上半年钢铁行业月均用水量比12月减少48.59%,水资源税减少43.34%,节水效应明显。 2.用水结构得到优化,地下水抽采得到抑制。水资源税改革后,通过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效应叠加,一方面企业转变用水方式,主动关闭自备井,转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以太原市为例,水资源费改税后太原市所辖企业主动关闭自备井22眼,改由城镇供水集团供水,减少自备井采水量日均达6.2万立方米。另一方面,企业改进节水技术,增加非常规水的利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阳泉市荫营煤矿为例,由于企业所处公共供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直接取用地下水水资源税负担较重,企业加大了中水的回用量,减少了地下水的开采。2018年上半年中水回用量同比增加了54.25%,自备水井用水量同比减少2O.67%。

山西省对取用地下水、取用城镇公共管网覆盖地区地下水、特种行业从高确定税额标准,标准较为合理,能够起到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调整优化用水结构,防止地下水过量开发的作用。 山西省对超计划用水按超出比例加征1-2倍,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力口征l倍,对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力口征2倍,标准较为合理,起到了抑制超计划用水、超采区采用地下水的作用。山西省城镇公共供水采取区分用水户差别征税的方式。在取水环节征税,优点是能够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引导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减少地下水开采,优化取水结构,起到保护地下水的作用;在用水环节区分用水户征税,优点是税负能够区分用水类型转移给用水户,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调整不合理用水需求。

关于疏干排水,回收利用设置较低的税率能够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引导企业创新方式利用水资源。以同煤集团朔州王坪辣、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水资源税改革后,为减轻税负,企业更加重视疏干排水的回收利用,完善水资源循环利用措施,将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多余部分出售给山西漳电国电王坪发电有限公司,形成节水、降税和增收共赢局面。

关于地源热泵用水,山西省2016年1月下发《山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 015〕123号),规定“要严格地源热泵项目审查程序和后期管理,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项目应实行同层采灌和动态监测,回灌水量不低于取水量的 95%,保持地下水动态平衡,回灌时严禁污染地下水质。”按照文件要求,政策上山西省地源热泵项目绝大部分应当回收利用,但实际操作中能做到完全回灌的很少。地源热泵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项目,应当区分直接外排和回收利用设置不同税率,对回收利用的地源热泵项目按正常税率征税,对直接外排的地源热泵项目从高征税。

 山西建立纳税人取用水量等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取水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每季结束后15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每年3月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计划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等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水税共制,为部门合作提供有益借鉴。



 


责编: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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