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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进展

2019-05-27 


内蒙古高度重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财政、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试点路径、制定改革政策、跟踪分析问效、加强宣传培训等,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改革运行平稳有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要求,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 53号)有关“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具体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2017年2月,内蒙古们向财政部、税务总局申请将内蒙古自治区纳入国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并获得批准 。

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推进试点工作,自治区专门成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和全面指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成员包括税务局、水利厅、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农牧业厅等,各盟市、旗县(市区)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通过三级联动,各级各部门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确保了2017年12月1日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有序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 80号),内蒙古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目标、试点原则、试点内容及工作机制、工作时限、部门分工、保障措施等,并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印发执行。盟市相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三)制定试点政策。积极参与国家改革政策研究,先后7次就《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同时,根据财税[2017] 80 号授权,在听取部门、企业意见和学习河北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三不变”、“三提高”和“三促进”原则,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并报请自治区政府印发执行。同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培训辅导工作方案》等配套办法,初步形成了水资源税试点政策、管理体系。



 


责编: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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